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 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41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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