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 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评估 应当另行确定评估机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42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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