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 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 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 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 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465.html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 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名,或者书面 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465.html
被执行人拒绝签名的,记入笔录。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46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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