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 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 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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