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 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 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 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59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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