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委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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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 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 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 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 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60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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