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款、拘留的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 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 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 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65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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