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与否的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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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 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 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 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在已依法解除 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 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执行法院决定恢复查控措施或表示不再恢复,应 当及时通知受理破产申请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69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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