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执行 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 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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