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执行程序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 代表人参加执行程序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该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或者 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 手续。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执行案件,在人民法院 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7800.html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 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执行案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 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 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 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7800.html
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 三国使领馆认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7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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