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 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需要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必须委托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 名义担任执行案件代理人,但在执行程序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
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执行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80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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