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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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即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米及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压指属于工业生产意义上的高压,包括高压电、高压容器等;地下挖掘是在地表下向一定深度进行挖掘的行为;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是
沿着固定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如铁路、地铁、轻轨、磁悬浮、有轨电车等。因上述活动或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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