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和使用人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避免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对因占有或者使用上述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这里的“占有”和“使用”包括生产、储存、运输高度危险品及将高度危险品作为原料或者工具进行生产等行为。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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