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9月13日 18:14:36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9993文章 0评论 民事诉讼程序评论64阅读模式 机动车挂靠运营一般是指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者单位为了运输经营,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从而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7927.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7927.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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