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被多次转让且未办理登记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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