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在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遭受损害的,该场所的经 营者、管理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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