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当事人冲动、草率离婚,《民法典》在协议离婚中设定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间届满,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需要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目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结束;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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