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 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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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如果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布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搜查人员按规定着装并出示工作证件以及由院长签发的搜查令。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员进行。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人搜查笔录。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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