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对于被执行人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抵债裁定送达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8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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