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自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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