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执行异议之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60.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