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如果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8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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