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于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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