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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