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能否向人民法院申 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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