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8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421 条规定的提起执行异议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因上述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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