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1)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12.html
(2)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12.html
(3)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1 款规定情形,即有《民事诉讼法》第207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12.html
(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 款第2 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第3 项“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情形。上述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1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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