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7 条第 4 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不能依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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