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7 条第1 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对于上述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39.html
(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39.html
(2)在原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39.html
(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39.html
(4)该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68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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