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被申请人的关系;(2)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3)公告期间;(4)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5)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的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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