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 中是否还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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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如自认行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等。在诉讼中,当事人对其自身的诉讼行为负有真实陈述、不得干扰诉讼、禁止诉讼权利滥用等义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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