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上诉权,就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即自愿放弃上诉权和审级利益,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217.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