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案外人、当事人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
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
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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