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都是《民事诉讼法》赋予第三人的救济权利,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当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其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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