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就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人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对于转
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人笔录。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302.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