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人普通程序审理。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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