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共同诉讼中,如何确定代表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
定代表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34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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