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交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
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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