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剥夺,但是其民事诉讼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因此其有权作为当事人参与到民事诉讼活动中来。当其被监禁时,诉讼文书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当其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时,诉讼文书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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