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诉讼文书原则上应当直接送达,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直接送达比较困难的情形,例如,受送达人居住在外地,又不便接收电子送达的。因此,人民法院对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8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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