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对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当事人擅自拆装证据实物、篡改证据材料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证据的行为,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对构成《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497.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