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制作笔录、保全证据清单,记录保全时间、地点、实施人、在场人、保全经过、保全标的物状态,由实施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保全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笔录上记明并拍照、录像。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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