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解除行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66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申请人撤回行为保全或者申请解除行为保全措施的,不因此免除《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即申请行为保全错误的,仍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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