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申请人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15.html
(2)行为保全措施因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等原因自始不当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15.html
(3)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但生效裁判认定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15.html
(4)其他属于申请有错误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1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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