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04 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1)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
无法挽回的损害;(2)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的损害;(3)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4)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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