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哪些属于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 害申请人利益的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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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04 条规定的“情况紧急”:

(1)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28.html

(2)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28.html

(3)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28.html

(4)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28.html

(5)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28.html

(6)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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