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能否申 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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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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