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该当事人也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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