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公文书证的副本以及在国家机关存档文件的复制件、副本、 记录本的证明力应当如何认定?

在民事诉讼中,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记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记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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