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已经参与的工作人员在本案另一审判程序中先入为主发表意见,维护程序公正,对于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这里的审判程序不包括尚未进入审判的诉前调解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人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述限制。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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